7月16日至17日,由国家宗教事务局主办、国家宗教事务局宗教研究中心承办的“国法与教规关系”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五大全国性宗教团体负责人,宗教学和法学领域有关专家学者,部分省、市、自治区的宗教工作干部以及国家宗教事务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共70多人参加了研讨会。国家宗教事务局局长王作安出席了开幕式并讲话,陈宗荣副局长作了总结讲话。五大全国性宗教团体负责人与会发言。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国家宗教局将“国法与教规的关系”确定为今年“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的主题,旨在促进宗教团体履行法定职责,引导宗教界增强法治意识,提高自我管理水平,服务“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这次研讨会的召开,既是对今年“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成果的一次检验,也是推动深化学习的一项重要举措。
王作安在研讨会开幕式上指出,正确认识和处理国法与教规的关系,是全面依法治国在宗教领域的具体体现和必然要求。正确认识和处理国法与教规的关系,鼓励宗教界把国法与教规有效衔接起来,把爱国与爱教有机结合起来,把政府依法管理与宗教界依据教规自我管理全面协调起来,对于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对于维护宗教领域正常秩序,对于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王作安强调,正确把握国法与教规的关系,首先必须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国家制定涉及宗教的法律法规时,要充分考虑各宗教的特点和诉求,充分听取宗教团体、信教公民的意见和建议,以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包括宗教界在内的社会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宗教界在制定教规教制时,要立足于我国国情与教情,适应社会发展要求,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衔接,不能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宗教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以政教分离或遵守教规为借口不服从政府的依法管理。其次,必须坚持依法管理与依规管理相结合。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依法行政,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宗教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宗教界要认真学习国法、遵守国法,依法处理与社会其他方面的关系。
王作安还强调,各宗教必须在法律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宗教事业,将法治精神融入到信仰实践和宗教生活中去。具体而言:一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宗教界人士要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二要依法开展宗教活动。三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四要依法抵制各种非法违法活动。王作安最后强调,要支持宗教界加强自我管理、全面从严治教,通过深化宗教思想建设、加强宗教教规制度建设和实施,充分发挥教规在宗教事务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中国佛教协会会长学诚法师、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主席马英林主教、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主席傅先伟长老、中国道教协会副会长黄信阳道长、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郭承真等五大全国性宗教团体负责人作了大会发言。
研讨会分5场进行。来自宁夏、江苏、河北、青海、四川、上海、广东、新疆等8个省、市、自治区的宗教工作干部,五大全国性宗教团体的代表人员,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兰州大学等高校与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从历史考察与理论探讨、历史经验与当代实践、国际视角、宗教视角、法治视角等方面,对“国法与教规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研讨。研讨内容既有理论探讨、又有实践分析,既涵盖历史总结、又不乏未来展望,既分享国外经验、又联系国内实际,与会代表纷纷表示碰撞出了思想的火花,取得了不小收获。
闭幕式上,中国佛教协会副会长演觉法师、中国道教协会副秘书长李兆彩、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副会长阿地里江·阿吉克里木、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副主席兼秘书长刘元龙、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副主席兼秘书长徐晓鸿作了大会发言。大家就“国法大于教规,教规服从于国法”取得了一致共识,并分别围绕各宗教团体的具体情况,对进一步深入贯彻实施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学习贯彻王作安局长讲话精神作了部署。
国家宗教局副局长陈宗荣在研讨会总结发言中指出,要以此次研讨会为契机,做好会议成果转化工作,扩大影响力,积极营造良好的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宗教工作部门、宗教团体要认真学习贯彻王作安局长的讲话精神,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提高宗教界自我管理水平,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智慧和力量。
陈宗荣还建议,今后有关国法与教规关系的研究,可以围绕社会性和宗教性、普遍性和特殊性、一致性和差异性、公民身份与教徒身份等议题,开展进一步的深入研究。
[观点]
国家法律与佛教戒律的关系
中国佛教协会会长 学诚
站在佛教的角度,佛教戒律与国家法律具有统一关系,这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戒法助益国法。无论是从规范和约束思想言行的目的来看,还是从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不妄语等普遍性的道德原则来看,还是从秉持普适、平等、公正的原则等实施方式看,佛教戒律与国家法律都不矛盾。此外,重视因果、强调自律、注重利他的佛教戒律,对培养人们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提升人们的道德素养,增强道德意识和法治观念有积极的助益。
第二,守法就是守戒。佛教戒律要求佛教徒“不犯国制”,即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可见,守法本来就是戒律的要求,守法本身就是守戒。同时,一个敬畏因果、严持戒律、积极向善的佛教徒,也必然是自觉遵守法律的好公民。因此,遵守国家法律与持守佛教戒律是统一的。
第三,佛教界可以为法治建设发挥积极作用。弘扬佛教的戒律精神,引导信教群众奉行五戒十善,倡导社会大众诸恶莫作、众善奉行,深入阐释守法与守戒的关系,方便善巧地弘扬法治精神,有利于加强人们遵纪守法的道德和心理基础,推动形成全民守法的良好风气。不断加强佛教教制建设,完善佛教团体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有利于配合政府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充分发挥团体章程和规章制度对佛教教职人员、信教群众的行为引导、规则约束、权益维护作用。
遵守法律是实现中国化的基础
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主席 马英林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成为真正的国家主人,国家拥有了完全的主权,拥有了独立自主的政治和外交,拥有了不受外国势力干扰、干涉的法制系统,所有宗教都处在一个正常的社会环境之中,天主教必须反思在中国传播的历史,清除掉历史遗留的传教心态,调整自身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断成为对所有中国人有益、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作积极贡献的力量。为此,我们天主教要做以下工作:
一是通过多种途径在信众心中树立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法制意识。在教会中形成一种共识,即教会的发展必须紧跟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大局,必须为所有中国人的福祉提供正能量。
二是在教会内宣传国家宗教事务局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和其他规定。遵守我国的法律是宗教实现中国化的基础。只有首先将这些条例和规定学习好、认识清楚,我们才能很好地把握、更有效地做好教会的工作,在法律的框架下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作为全国性的爱国宗教团体,天主教“一会一团”更应该依法办事,依法办教务,依法开展教会活动。
三是继续就“国法和教规的关系”展开学习和探讨,并把探讨的结果带到地方教会,推动地方教会进一步加深法治思想,引导其树立正确的法治意识。必须让所有的基督徒知道,为全民福祉而立的宪法和法律,目标是好的、善的,与我们的信仰以及建立在信仰上的教法教规不会发生冲突。只有在法律提供的正义与正常的空间内,基督信仰才能够恰如其分、恰得其所地得到发展。
四是对于那些负有传授和教育责任的人来说,在讲解教义教规的时候,必须有良好的意愿,必须放眼当今中国社会的大局,必须有深厚的中国传统文化修养,必须有相当的神学知识,要防止偏激和盲目,避免误解和曲解,消除敌对和仇恨。
基督教融入社会的有效途径
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主席 傅先伟
自改革开放、我国恢复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以来,宗教工作在国法的范围内已经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各大宗教在国法的保护下迎来了自身发展的黄金时期,广大信教群众在国法的保护下充分享受到了宗教信仰的自由。特别是近几年来,党和政府以法治思维、在法治的轨道上来推进宗教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良好的法治环境,为我国基督教按“三自”原则建设一个和谐、健康发展的教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但是,我们也看到,在基督教内部,仍然存在着许多令人担忧的现象。有些信徒受狭隘、保守、极端、错误的神学思想的影响,法治观念比较淡薄,守法意识薄弱,有些信徒曲解《圣经》、断章取义,以“听神的,不听人的”等为借口,认为可以不接受法律的制约。甚至还有人做一些违法的事,还有一些信徒为境外的敌对势力所教唆而对抗法律等等。这些都与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格格不入、背道而驰,严重危害了我国的法治社会建设。
对此,基督教全国爱委会一方面要号召各地教会加强对信徒开展《宗教事务条例》和法治精神的宣传、学习和培训,另一方面要不断加强神学思想建设,推进基督教中国化,提倡“多一个基督徒就多一个好公民”,帮助信徒改变错误的思想,教导信徒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把遵纪守法作为基督教融入社会的有效途径之一,加快基督徒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步伐。
在新形势下,基督教会在继续平稳发展的道路上也不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如何正确看待、积极应对、妥善处理这些新情况、新问题,我们认为,必须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依法依规办教,在国法的框架下,结合基督教的实际情况,做好建章立制的工作,完善各项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把基督教“两会”组织和教会、堂点建设成为一个自觉守法、坚决护法的组织,努力发挥基督教在宗教组织法治化和在国家各项法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在信教群众中建立法治思维
中国道教协会副会长 黄信阳
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道教协会非常重视对道教界人士进行法治宣传和教育。经过多年实践,中国道教协会引导道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树立法治思维,弘扬法治精神,依法依规办教,助力法治社会建设,主要表现在:
一是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活动。在道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中普及法治观念,提升道教界的法治素养,通过积极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举办专题讲座,引导道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切实提高道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法制意识。
二是加强对宗教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道教界依法开展宗教活动的能力。通过对一系列法律法规、尤其是对《宗教事务条例》的重点学习,道教界依法办教的意识有了很大提高,充分认识到道教界在依法开展宗教活动时,必须遵守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财产、宗教出版物、大型宗教活动、宗教涉外事务等方面的规定,做到有法必依。
三是加强道教界的规章制度建设,为道教界依法办教提供制度保障。《宗教事务条例》的颁布,为道教界制定教制、规章提供了非常宝贵的法律依据。以该条例的精神为依托,在中国道教协会第七、八、九次代表会议上,讨论、修订并通过了中国道教协会的章程、关于正一派道士授箓、关于全真派道士传戒的规定、道教宫观管理办法等一系列道教教制教规,使道教界能够更加规范、具体,更有针对性地开展教务。
四是依法维护道教界的合法权益。针对当前社会上出现的一些侵犯道教界合法权益、伤害道教界人士感情的现象,中国道教协会带领道教界以法律为武器,按照正常程序,保护道教界合法权益。
反对宗教极端 维护国法权威
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郭承真
当代中国的伊斯兰教面临着宗教极端主义思想的影响问题。国际上的宗教极端主义主张利用教法来统治,不承认任何世俗的法律,并主张推翻所有世俗政权,对我国穆斯林产生了十分消极的影响。
面对这样的情况,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伊斯兰教界就从教规入手,结合当代社会的实际来解释教义教规,帮助广大穆斯林抵制宗教极端主义思想的侵蚀。具体通过全国性的卧尔兹演讲比赛、提倡讲新卧尔兹、推动解经工作等方式,用符合时代要求、思想和观念的方式来解释伊斯兰教的问题,正本清源,反对宗教极端主义思想。
经过近20年的工作,我国的伊斯兰教界发挥了教义教规的积极因素,用积极的教义教规思想来教育、团结广大穆斯林,批驳了极端主义的歪理邪说,进一步维护了我国的法治环境,维护了民族团结、宗教和睦、社会稳定。
另一方面,我国的法制体系积极维护了我国穆斯林的合法权益。一个突出的体现就是,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社会上的一些图书中多次出现伤害穆斯林的宗教感情、民族感情以及侮辱伊斯兰教、侮辱少数民族的事端,受到全国穆斯林的抗议。我国政府一方面依法维护了社会秩序,一方面通过法律对维护穆斯林的权益作出了规定。当前,我国广大穆斯林拥护党和政府、拥护法治,这与党和国家利用法律维护了穆斯林的合法权益是分不开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