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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法律学者刘澎教授北大演讲再推宗教立法的必要与重要性
发布时间:2014-11-04     作者:   点击量:2720   分享到:

近十年以来,宗教法律学者刘澎教授致力于“宗教与法治”。日前,他再度于北大公民宪政论坛发表关于宗教和法治的演讲,再次发表了他的观点,指出中国宗教立法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刘澎教授是北京普世社会科学研究所所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研究员,国内著名的美国宗教、政教关系及宗教与法律问题专家。

在当天的演讲中,刘澎教授分享了目前我们宗教的情况,尤其是五大宗教所存在的一些现实问题。比如基督教所面临的家庭教会的问题。而这些问题的导致最根本的原因之一在于目前的宗教管理体制属于计划经济体制下所设立的,已经与当前的时代环境不合,亟需对宗教管理方式进行改变,而最根本的方式之一他认为是设立一部宗教法。

关于基督教的管理,他如此说到:“基督教是政府认可的宗教,但基督教家庭教会不被认可,因为没有加入到官方认可的基督教三自教会中来……基督教,主要是家庭教会问题。”这样的管理导致一些问题,如北京守望教会因为聚会而面临压力导致露天聚会,以及最近浙江拆教堂的问题,“基督教与政府的冲突很多地方都有,最近浙江拆教堂的问题也非常严重。浙江省拆了当地60多个地方的教堂十字架或者整个教堂,信教群众很气愤,但从长远看,这种做法阻止不了基督教的发展。”

除了基督教之外,其他宗教也各自面不一样的问题,“这些问题是怎么产生的?主要是宗教领域用的还是旧体制、老办法,很多欠帐没有还。上个世纪50、60年代政府管理宗教的那一套做法没有随着社会转型、社会的变化而变化,用的还是计划经济、阶级斗争时期的办法——行政管理。过去有一个领域就设一个管理机构,即行政管理部门,然后用行政手段进行管理。”刘教授介绍说,“改革开放以后,这种管理模式有很大变化,中国实行了法治;行政许可、行政命令的程度大大降低。但在宗教领域里还是通过行政命令、行政手段管理宗教。这样就很难适合转型社会的现实。我们的理论也没有及时改过来,理论、政策与实际相互脱节。最重要的是宗教领域没有实行法治,没有法。这就造成了前面说的各种问题。旧的问题一直存在没有解决,又出现了新问题,矛盾越积越多,越来越复杂。”

那么如何解决呢?他认为,最根本要看到的是用行政的方式处理宗教问题不行,而应该使用法治。他说:“从刚才的介绍中,大家可以知道,中国宗教存在许多‘问题’。所谓‘问题’,其实是看谁在说。政府说宗教方面有‘问题’,信仰宗教的人也说有‘问题’,双方都说有‘问题’,都对宗教领域内的现状不满意,但双方说的‘问题’并不是一回事,各有所指,很不一致。至于怎么解决这些‘问题’,双方的分歧就更大了,没有什么好办法。之所以没有好办法是因为双方没有共识,也没有一个透明的游戏规则。但中国宗教问题绕不过去,因为信仰宗教的人很多,没办法忽略。”

他提到,1956年周恩来总理跟外宾说“中国有1亿多人信仰宗教”,如今人口已经翻了几番,现在到底有多少人相信宗教具体数字不清楚,上海有学者认为,50多年过去了,他们认为中国的宗教信徒人数至少要翻三倍。“如果中国有3亿多人信仰宗教,尽管在13亿人里面仍然是少数,但绝对数并不小。这么多人信宗教,宗教内部、宗教和非宗教、宗教和政府、宗教和社会之间出了问题怎么解决?”

刘教授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法治国家,任何领域,任何问题,都应该依法办事。宗教方面有问题,不应该例外,也应该依法办事。这就涉及到了对待宗教的法律问题。但遗憾的是中国目前还没有关于宗教的法律。没有关于宗教的法律,怎么解决宗教领域的问题?过去是政治处理,一切问题都用政治办法或者行政手段解决。有什么问题,搞一个文件,发一个指示,甚至是领导人一个批示、一句话,就把事情办了,不靠法律,所以有没有法没关系。但1978年改革开放之后,国家确立了市场经济的主体地位,社会变化很大,法治成为大势所趋。在依法治国的大前提下,是否还要坚持用传统的政治的、行政的方式处理宗教问题?显然不行。处理宗教问题应该使用法治。”

但现在中国宗教方面的法律体系上是虽然在从宪法一直到最基层的政府法规规章都有涉及宗教的内容,但在解决具体宗教问题中不起作用。比如宪法对宗教有规定,但宪法没有司法化,无法落实;另外一种情况是各省自己搞地方法规规章,立法的顺序就成了从低往高做,先地方后全国,“现在的问题是,没有国家层面上的《宗教法》,却有各地自己的宗教法规、规章,没有国家的‘大法’,却搞出来了一堆地方的‘小法’。”

刘澎教授举出著名佛教领袖赵朴初曾经说过的一句话,“如果没有关于宗教的法律,部门法规、规章再多,也不起作用。”他说,首先要解决宗教的基本法问题。“否则,全国人大没有立过关于宗教的基本法,但关于宗教的部门立法、地方立法却层出不穷,用法学界老前辈郭道晖先生的话说,这是典型的‘以小法反大法’。”而且,虽然现有法律体系中涉及宗教的法律不少,但能解决宗教问题的不多。“因此,我们需要一部针对宗教问题的法律,一部宗教法。”他总结说。

正是因为没有宗教法,“所以宗教出了问题,任何一部法律都不起作用。”于是,造成目前的现状是只好以《宗教事务条例》为最高的法律文件,但这不符合立法法。另外地方法规、规章的局限性也非常明显,出现不少现实中的滑稽问题。那怎么办呢?刘教授回答说:“只能回到法律道路上,依靠法治,完善法律体系,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法,作为国家处理全国所有宗教的政教关系、宗教和社会之间的关系、规范宗教和其他团体的关系、调解宗教团体宗教信仰者和他们外部关系的依据,要有这样一个东西。没有这样一个东西,好几亿人信仰宗教,拿什么办法解决问题?也就是说,有的地方宽有的地方严,今天宽明天严,造成无数的问题,各个地方对于解决问题的标准理解不一样。中国非常大、矛盾非常多、人口非常复杂,处理宗教问题没有统一的标准,甚至连什么是标准都不知道,怎么能行?《宗教事务条例》毕竟只是一个行政法规,不能代替法律,法院怎么受理宗教问题就是一个问题。”

那么,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源问题是什么?刘教授认为是宗教的管理体制有问题,“用什么态度、什么思想管理宗教是一个问题,宗教没有被作为一个正常的社会存在,而是受到了特殊化对待。国家设立了一个专门的政府机构,雇佣公务员对它进行专门的管理。这种模式在上个世纪50年代、60年代很普遍,现在还用这个办法行不行?不行了。如果还用这套办法,宗教问题都解决了也好,但现在宗教领域有各种问题,都闹到了大街上,有各种各样的冲突,什么问题都有,大家都看到了。大家觉得这些问题没关系?13亿人如果有3亿人不舒服,那10亿人能平安吗?中国人有信宗教的、有不信宗教的,问题是我们生活在一个空间里,不可能把信宗教的人都分出去,因此这个问题必须要解决。如果没有一个公认的、大家达成共识的游戏规则,这个游戏就没法儿进行下去。现在的办法是把所有问题都掩盖起来,不说。但事情在不断地发生、问题在增加,旧的矛盾没有解决,新的问题又出现了,怎么办?首先要有法可依,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宗教法,有一个基本法。有了这个东西后,就有了标准。至于有法不依的问题是第二个层面的问题,现在连依据都没有就不好解决。”

所以,刘澎教授认为要开门立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法。他也指出立法有几个具体问题要考虑,比如立法的目的究竟要对宗教信仰者好还是要方便政府管理部门;是立一个宗教自由保护法还是立一个宗教管理法。他认为宗教要立法,这个法主要是保护公民信仰自由,保护了公民信仰自由也就维护了社会安定、民族团结,实现了和谐,从根本上有利于国家。第二,宗教法除了要保护公民信仰自由,还要明确政教分离。

接下来,如何立法的问题?他认为首先要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法,作为宗教的基本法。至于立法的时间表等具体问题,他认为至少大家要看到这个问题,也有人提出宗教立法的问题,才会有进展。现在不同人站在不同角度对宗教法治也有不同的讨论,虽然很不同,但“但无论如何,从正面理解,都认识到了法治的重要性,开始来讲法律或者宗教法治了。”

最后,刘教授总结说:“我国宗教信仰者人数不少,宗教问题是一个重大的公共政策问题,涉及到国家、社会各方面。解决宗教问题不能靠政治、不能靠高压,还得回到法治,没有法治,问题不能解决。”因此,开门立法,进行思考与讨论是达成进展和共识的良好方式。

刘澎教授在2013年7月20日举行的刘澎教授在“2013年宗教与法治“研讨会上公布了他和普世社会科学研究所同事拟定的首部中国《宗教法》(草案)公民建议稿(2013)的目录,介绍了框架结构与基本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宗教法人,第三章宗教活动场所,第四章宗教活动,第五章宗教神职人员,第六章宗教财产,第七章宗教教育,第八章宗教文化艺术,第九章宗教国际交流,第十章附则”。

今年7月17日,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的“现代化、法治化与宗教发展暨第11届宗教社会科学年会”上,刘澎教授受邀发言介绍了中国《宗教法》(草案)公民建议稿(2013)修改的情况,最初的草案是11章101条约一万多字的内容,在经过与社会各界人士反复讨论和精炼之后,2014年版的草案是7章40条约6000多字的内容,减少了约三分之一,2014版变为了7章,分别是总则、宗教团体、宗教神职业人员、宗教活动与宗教财产、法律责任和附则。